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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公司吃早餐时摔骨折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部门:只有午餐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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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什么:胡磊说,王女士系打卡完成后进入食堂就餐,考勤完成通常标志工作时间已开始、员工已处于单位管控范围,打卡后受伤,应当涵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之情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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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sohu.com/a/1097106361_34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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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早餐后脚扭伤被认定为工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图源:涪陵区人民政府官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及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向极目新闻记者分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逐项列明应当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的情形,未对早、中、晚餐作任何区分,不存在“午餐算工伤、早餐不算工伤”的法定区别。能否认定工伤的核心标准,是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伤”的条件。企业食堂属于用人单位管控的附属工作区域,属于广义工作场所的延伸范围。
胡磊认为,行政机关认定工伤,须逐项涵摄法定要件,以自行划定的就餐时段标准替代要件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难以经受合法性审查。
赵良善表示,司法实践中判断早餐摔伤是否构成工伤,关键看就餐行为与上岗工作是否紧密衔接。若员工已打卡到岗、吃完早餐即刻上岗,就餐是维持体能、保障当日工作开展的必要前置行为,依法属于工作预备性工作,应当认定工伤;若员工就餐与上班间隔时间过长、纯属个人提前休闲逗留,则难以认定工伤。
胡磊说,王女士系打卡完成后进入食堂就餐,考勤完成通常标志工作时间已开始、员工已处于单位管控范围,打卡后受伤,应当涵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之情形,而非被人社部门不当限缩至第二项预备性工作条款。单位管理、对在岗员工开放的食堂,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区域,就餐属维持履职能力的合理必要活动,与工作的关联性得以增强。
赵良善认为,本案王女士打卡后在公司食堂就餐摔伤、餐后即刻履职,具备法定工伤认定条件,他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工伤认定应聚焦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不应以早、午餐简单机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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