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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拟大幅限缩“指居”:仅限危害国安与恐怖活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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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什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2012年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立法初衷是将其作为羁押的替代措施,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被追诉人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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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sohu.com/a/1098196161_16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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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适用范围或将大幅限缩。11月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修正草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空间被限缩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两类,对于其他犯罪中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不再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启动事由。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2012年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立法初衷是将其作为羁押的替代措施,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被追诉人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形。该制度运行十余年以来显现出诸多问题,在一些案例中所起到的作用被质疑与立法初衷背离(详见报道《》)。
有学者称,近年来大量案例表明,该强制措施已被滥用,成为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手段。
公开报道显示,河北暴钦瑞案中,33岁的暴钦瑞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新乐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一家宾馆被“指居”期间遭受长时间限制性体位、反复机械性损伤、电击损伤等刑讯逼供,最终因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与其一同被“指居”的10人中,9人遭受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2025年9月,保定市莲池区法院、望都县法院分别作出判决,11名涉案警务人员涉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被判刑。
公开征求意见的修正草案中,对“指居”适用范围大幅限缩,删去“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适用情形,只保留“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这也意味着,此番修改将使“指居”从“无固定住处”泛化启动的措施,收缩为针对特定犯罪、经过审批才可启动的例外手段。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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